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非常规性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