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省内的外国人申请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应当向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宗教事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征求省宗教团体的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外国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和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由县(市、区)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