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宗教团体可以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宗教团体邀请,并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