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管理组织成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并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进行调整。

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宗教团体指导下,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档案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日常事务,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维护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