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利用、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