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利用、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

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