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危害扩大,保存相关记录,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对数据安全事件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