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保障数据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