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三章 发展应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鼓励大数据在制造业全产业链集成运用,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体系,支持重点制造领域结合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进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