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三章 发展应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农业农村基础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推动农业资源要素共享,加强大数据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提供大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服务,实现对农业的精准应用与管理,推进农业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