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在服务业的广泛应用,鼓励研发面向服务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加快发展软件、物联网、数字内容等信息服务产业,支持开展大数据第三方服务,培育发展数据采集、分析、运营等新业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