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处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拒绝其共享请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