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拒绝其共享请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