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处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