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