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存在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情形的,被采集人可以向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者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提出异议。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者省大数据平台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