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许可证:(一)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二)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三)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