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