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召回假冒伪劣商品的;(二)检举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商品为本条例第十条所列的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的;(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危害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