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监管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四十条已修改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重而又屡禁不止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提出整治期限和要求,并可以直接督查、督办。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