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监督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工作进行考核: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整治情况;

(三)监管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对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外地执法部门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支持配合情况;

(五)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中的配合、协调情况;

(六)其他查处工作的开展情况。

考核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