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宣传教育,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诚信经营;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争创名优品牌。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和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和商品质量状况。对于诚信经营,没有违法纪录的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