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日常监管第十八条已修改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三)查封、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