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