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日常监管第十七条已修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统计数据,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实施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