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日常监管第十九条已修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干扰;被询问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