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本自治区地方性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