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及代表工作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