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和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进入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等过程中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