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公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