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组织代表调研了解办理工作情况等多种形式,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意见;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可以决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办。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分工联系的职责范围,每年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督办。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