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代表和代表团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以及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