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三十六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并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但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