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并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但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