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每年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选取一定数量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地方发展等方面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领衔督办。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