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考核,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