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交办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