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确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告知代表,并抄送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