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