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集中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