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五条有效代表或者代表团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撤回后,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