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