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