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