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