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