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的处置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涉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