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复核意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