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载明具体鉴定结论和下列处置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短期使用,但须继续观察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载明的观察使用条件和时限使用;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