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