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年度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单位名录,纳入市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推进火电、热力、钢铁、水泥、建筑、食品制造、畜禽养殖等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