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协同配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