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重点治理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治理任务。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