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造成恶臭气体污染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养殖者进行教育并监督整改,养殖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养殖废弃物。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